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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看待女子称9岁起遭继父性侵长达8年,检方称过追诉时效不起诉?

发布时间:2026-09-26 浏览量:3226

为何未认定强奸罪? 主要核心原因在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“奸淫”(性交)行为。 根据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,强奸罪(奸淫幼女型)的既遂标准是性器官接触。由于本案发生于2003年至2010年,时间久远,客观物证(如DNA、伤痕等)极难提取。在缺乏直接物证的情况下,若继父拒不认罪,仅凭被害人陈述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以证明发生了强奸行为。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,基于“疑罪从无”和证据裁判原则,可能认为指控强奸罪的证据不足,故降格认定为猥亵儿童罪。 而对于本罪,应适用行为时法律,追诉期限为五年,刑事追诉时效已过,所以检察院不起诉。本案中,继父张耀盛的性侵害行为发生于2003年至2010年,该期间跨越了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(2015年11月1日施行)和《刑法修正案(十一)》(2021年3月1日施行)的生效时间。但根据“从旧兼从轻”原则,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,即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施行前的《刑法》规定。 在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施行前,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:“猥亵儿童罪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”而该条款并未规定“多次猥亵”或“情节恶劣”等加重处罚情形,因此,无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猥亵行为,法定最高刑均为五年有期徒刑。而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七条:“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:(一)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五年;(二)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,经过十年”。由于行为时猥亵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,对应的追诉期限为五年。 同时,《刑法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:“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;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”本案中,继父的猥亵行为具有连续性,最后一次行为发生于2010年,故追诉期限应从2010年起算,至2015年届满。张叙白于2025年6月报案,已远超五年追诉期限,所以在法律上目前确实不好处理。 司法实践中就有案例,比如最典型的河北任丘“岳某金猥亵幼女/李小冉”案:受害人小冉约1997—2004年(6/7岁起到初中前)遭熟人岳某金多次猥亵;2015年向家人透露,2017年说出嫌疑人并报案,时年已20多岁。警方先以强奸、猥亵儿童提请批捕;检方认为强奸证据不足,猥亵儿童按行为时法一般情节最高5年、追诉期5年,已过期,2018年不批捕。2019年任丘检对强奸作证据不足不起诉;申诉后沧州检、河北检均维持——强奸证据不足,猥亵儿童成立但过时效不追刑: 过时效就无法进行起诉吗? 并非绝对无法追诉。 一是逃避侦查或审判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,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法院受理案件后,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审判的,不受追诉期限限制。本案中,若继父在2010年前后有逃避侦查的行为,则追诉时效不适用。 二是被害人曾控告但司法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,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,公检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,不受追诉期限限制。本案中,若张叙白在2010年至2020年期间曾向公安机关控告,而公安机关未立案,则追诉时效同样不适用。 三是报请最高检核准追诉。对于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、死刑的犯罪,超过二十年追诉时效后,如认为必须追诉,可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。本案中,若认定为强奸罪(情节恶劣),法定最高刑可能为死刑,追诉时效为二十年。若超过二十年,仍可通过此程序尝试追诉。 特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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