资讯中心

Our Projects
您的位置: 首页 > 资讯中心 > 云南胡蜂蜇亡两幼童案一审择期宣判,家属:被告人当场翻供,称家属是博流量

云南胡蜂蜇亡两幼童案一审择期宣判,家属:被告人当场翻供,称家属是博流量

发布时间:2026-09-22 浏览量:4219

2026年9月21日,云南牟定胡蜂蜇亡两幼童案一审开庭,潇湘晨报·晨视频记者赶赴庭审现场。 开庭前遇难孩子的母亲李女士感慨,自两个孩子遭遇不幸后,她便数着手指头度日,她清晰地记得开庭当日已是悲剧发生后的第449天。庭审结束后,记者从家属和律师处获悉案件一审结果将择期宣判,父亲陆先生表示,庭审中对方自始至终没有表达歉意,始终持“与我无关”的立场。 陆先生称,事发后一年多,自己从未主动纠缠对方,曾在对方上门时主动询问解决方案,算是给过对方和解的机会。可时隔一年多,在庭审中,被告人却把责任归因于家属的过错,这让他倍感愤怒。 “庭审上他表现的态度很无所谓,这样让我们家属的内心更加愤怒。他开口很少,每次开口都是说我们的错,说我们是故意的,明知那有养蜂,但是还把孩子放在那,所以我们是故意的,说我们拿这个事情来博取流量。” △当事人提供检察院起诉书。 9月20日,记者对话臧梵清律师。臧梵清表示,当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,禁止饲养胡蜂。 “法律并没有规定,禁止饲养某种凶猛的动物,但偏偏有人就养了,如果他饲养的这种危险的猛兽致人伤亡,难道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?这起案件背后,暴露出国内胡蜂养殖存在的监管制度空白。” △被蜇亡两幼童的家人。 据极目新闻报道,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6年1月12日印发了《关于做好胡蜂伤人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》,明确了行业部门和属地政府的监管职责。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于2026年6月发布的《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450号代表建议的办理答复》,其中提到的第0450号代表建议就是《关于制定胡蜂养殖管理办法的建议》。答复中表示,胡蜂属陆生野生动物,因无人工驯化历史及饲养特征,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》管理范畴。 由于胡蜂并未被列入《国家蜂遗传资源品种名录(2024版)》,不同地区对胡蜂管理的要求不一。 △图源自网络。 云南省河口县瑶山乡人民政府于2026年7月发布通告,明确禁止养殖红金环胡蜂(红娘胡蜂)、七里游胡蜂、黑绒胡蜂等高危品种,要求已养殖户15日内完成清群退养。通告还建立了养殖登记报备制度,要求养殖户如实填报蜂群品种、数量、场地经纬度、安全防护措施等信息。 潇湘晨报此前报道,2025年6月,云南牟定7岁男童、2岁女童在林地玩耍时,遭同村村民违规养殖的墨胸胡蜂攻击,身上分别被蜇300多下和700多下,最终双双离世。目前,养蜂人李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公诉。 庭审前夕,遇难母亲追问‘为何不设围栏、为何不提醒风险’,遇难父亲明确拒绝‘被告也是受害者’的说法,直言‘做不到原谅’;被告方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则称事发不在现场,愿意担责但家境窘迫无力赔偿。记者走访发现,目前村内已全面禁止饲养胡蜂。 潇湘晨报·晨视频记者黄康睿 曾永红 报料/民生求助通道:上晨视频APP搜索【晨意帮忙】一键解决难题,或拨打热线0731-85571188;如需商务合作请拨打电话0731-85572288。 特别

about image

QQ

在线咨询真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服务

热线

13594780006
7*24小时服务热线

微信

二维码 扫一扫微信交流